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577號
MLDV,113,補,577,2024041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志豪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文海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49建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吳林親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