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168號
TCDV,106,司票,5168,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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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168號
聲 請 人 陳由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玄榜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重新陳報聲請狀中之附表(表格需
  完整填寫)?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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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