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5號
MLDV,113,補,24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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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蔡侑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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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