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2號
MLDV,113,補,22,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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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
繼承人劉清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及存款為分割標的,
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函調劉清吉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劉清吉之遺產除上開土地、建物
及存款外,尚有機車共2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
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
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遺產標的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段000號房屋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新臺幣(下同)21,661元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定期儲金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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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