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犯罪所得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少執助字,113年度,2號
MLDV,113,司少執助,2,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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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少執助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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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債 務 人 林聖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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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追繳犯罪所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林聖益於第三人之債權,惟該第三 人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依照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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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