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85號
MLDV,113,司促,2485,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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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85號
債 權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債 務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
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慶仲
債 務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松青
一、㈠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園區分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美元245,959.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
權人給付美元245,959.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
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
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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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