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61號
MLDV,113,司促,2461,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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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范月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44,54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月蘭於民國112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4月12日止累計219,931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94元為本
金;4,53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范月蘭於民國111年08月24日向債
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
8年08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374,475元正未給付,其中36
7,196元為本金;7,2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范月蘭於民國112年0
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6
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止累計650,136元正
未給付,其中639,726元為本金;10,41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394元 范月蘭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67196元 范月蘭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39726元 范月蘭 自民國113年04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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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