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994號
MLDV,113,司促,1994,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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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大湖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華晶
債 務 人 詹少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
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詹少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少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 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 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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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