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66號
MLDV,112,訴,466,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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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李境軒
被 告 徐允
徐榮亮
徐士弘

陳瓊妹
徐鳳

徐金枝
徐紫

徐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被繼承人徐坤堂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五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應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應將附表編號五所示建物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就附表一至二十六所 示遺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就前開附表不動產所為 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應將 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11年6月15日之 分割遺產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應將徐坤堂所遺如附表編號



五所示房屋納稅義務人之名義變更,予以塗銷(見本院卷第 15頁)。嗣原告變更聲明為:㈠被告就附表所示遺產(下稱 系爭遺產)於111年6月5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於111年6月15日所為分割繼承登 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㈡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應就附表 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於111年6月15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 以塗銷。㈢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應將附表編號五所示建物於1 11年10月11日所為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以塗銷(見本 院卷第325頁至第327頁、第359頁至第361頁、第365頁至第3 66頁),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另原告補充陳述訴之聲明第㈠、㈡項所載被告所為債權 行為、登記行為之日期(見本院卷第365頁至第366頁),係 屬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事實上 之陳述,於法尚無不合,併此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徐允達自94年12月12日起積欠原告債務本金 新臺幣(下同)196,013元,迄今尚積欠原告199,051元及相 關利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訴外人即被告徐允達之父 徐坤堂於111年1月24日死亡留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即被告 全體共同繼承系爭遺產。詎被告徐允達竟與其他被告於111 年6月5日為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分割協議),由被告徐 榮亮、徐士弘分割繼承取得系爭遺產如附表分割繼承結果欄 所載,並經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 依系爭分割協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完成分割繼承登記如附 表分割繼承結果欄所載內容,及就附表編號五所示建物(下 稱系爭房屋)於111年10月11日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附 表分割繼承結果欄所載。被告徐允達上開行為等同將其應繼 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徐榮亮徐士弘,使其陷於無 資力,而有害於原告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系爭房屋為徐坤堂擔任起造人所興建 而為其所遺遺產,經被告徐榮亮徐士弘依系爭分割協議而 於111年10月11日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附表分割繼承結



果欄所載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020133 號債權憑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地籍異 動索引、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被繼承人徐坤堂之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 本院卷第29頁至第57頁、第79頁至第125頁),並有苗栗縣 竹南地政事務所檢送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系爭房屋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稅籍紀錄表及苗栗縣苗 栗地政事務所檢送之第一次登記及該次登記申請所依據之系 爭分割協議等相關資料、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機車之機車車 主歷史查詢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19 1頁至第204頁、第205頁至第210頁、第257頁至第273頁、第 277頁、第279頁至第281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 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 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 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 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 ,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 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 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非單純財產利益之拒絕,倘屬有害 及債權之無償行為,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 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107年度台上 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 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 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 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 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 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 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第7 號審查意見參照)。
 ㈢被告徐允達於被繼承人徐坤堂死亡後,既未依法聲明拋棄繼 承,則被告徐允達於繼承開始時,即與其他繼承人就徐坤堂



之遺產取得公同共有之權利。又被告嗣經遺產分割協議,將 系爭遺產全部分歸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如附表分割繼承結果 欄所載,被告徐允達則未因該分割協議取得任何財產,被告 復未證明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取得系爭遺產須給付被告徐允 達何種對價,則自形式上觀之,前揭遺產分割協議應為被告 徐允達之無償行為,藉此將其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 權利,無償讓與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又因前揭行為已減少 被告徐允達之積極財產,有害於原告債權之實現,且系爭房 屋之第一次登記如經塗銷,其所有權當回復為原始起造人即 被繼承人徐坤堂所遺遺產,故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 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就系爭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 為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地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 為,暨請求被告徐榮亮徐士弘塗銷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土 地之分割繼承登記及系爭房屋於111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次 所有權登記,均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被繼承人徐坤堂所留遺產
編號 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單位:新臺幣) 分割繼承結果(被告姓名:權利範圍) 備註 一 土地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 1/1 徐榮亮:1/2 徐士弘:1/2 二 土地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 1/1 徐榮亮:1/2 徐士弘:1/2 三 土地 苗栗縣○○鎮○○段○○○段000地號 1/1 徐榮亮:1/2 徐士弘:1/2 四 土地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 1/1 徐榮亮:1/2 徐士弘:1/2 五 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號房屋 1/1 徐榮亮:1/2 徐士弘:1/2 (原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遺產,經被告徐榮亮徐士弘於111年10月11日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後為苗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 六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300,000元 徐士弘:1/1 七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400,000元 徐士弘:1/1 八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27,001元 徐士弘:1/1 九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200,000元 徐士弘:1/1 十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200,000元 徐士弘:1/1 十一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二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55,489元 徐士弘:1/1 十三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四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五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六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七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八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十九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一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二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3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三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208,508元 徐士弘:1/1 二十四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五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1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六 存款 苗栗縣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帳號存款 200,000元 徐士弘:1/1 二十七 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1/1 徐榮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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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