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12年度,19號
MLDV,112,親,19,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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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親字第19號
原 告 宋源淼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被 告 宋武建


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本件因原告聲請撤回本件事件,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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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