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43號
MLDV,112,簡上,43,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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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吳龍慶(兼吳武雄繼承人)


視同上訴吳龍斌(兼吳武雄繼承人)


吳龍奇(兼吳武雄繼承人)

吳瑞龍(兼吳武雄繼承人)


吳瑞明(兼吳武雄繼承人)

吳麗玉(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麗華(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昔年(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素后(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素真(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滿足(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秋燕(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惠雯(吳武雄繼承人)



吳烱宏(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坤璋(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貴梅(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雯宜(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銘池(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麗君(即吳武雄繼承人)

吳芳容(即吳武雄繼承人)

葉錦綢

顏龍珠

上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兆啟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初勘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匯款帳號如附表)。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另行定期通知被上訴人墊支及適用該條規定之法律效果。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 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 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 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 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 文。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 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 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



訴,並爭執因各共有人就其分得土地價額是否與該土地應有 部分比例之價值相當乙情,而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準備 程序中,曾就將原判決分割方案送請鑑定找補金額乙節訊問 到庭之上訴人,並經上訴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 0頁),並考量原審所定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似 尚有臨路路寬大小、位置、面積等差異,故本院認本件確有 委託專業鑑定機關鑑定金錢找補之需求,因而囑託懷育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價找補。然上訴人經懷育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通知預納初勘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0元後,遲 未繳納,並經該事務所函覆稱:經多次通知上訴人繳納初勘 費用,上訴人逾期未繳費且多次聯繫未果,無法進行鑑價作 業等語(見本院卷第351、355頁之函文),又本件既有鑑定 金錢找補之必要,該等鑑定費用即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 ,兩造如未繳納,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為免案件進行之 稽延,影響其他共有人之權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15,000元,如逾期未 繳納,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 定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聯絡處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樓 電話 (00)00000000 匯款帳號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中台中分行 戶名:懷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帳號: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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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