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65號
MLDV,112,消債更,65,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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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曾文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113年4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 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 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 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 數額共計260萬5,515元,前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惟前 置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 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其 於調解前5年內並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 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於112年10月間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2 年11月23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調閱112年度苗司消債調 字第80號卷宗查明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其債務總金額為260萬5,515元,惟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 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總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費 用在內之債務共計218萬8,504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裕



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雖陳報為有擔保債權 ,然擔保車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經本 院查詢結果現車主為游智宏已非聲請人(更生卷第409頁) ,且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查詢結果 (更生卷第413至414頁),聲請人有擔保債權人僅餘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足見裕融公司之債權業經其 就擔保物取償,裕融公司之債權已為無擔保債權,其之後陳 報債權額亦更正為93萬4,904元(更生卷第415頁)],其中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共計184萬8,904元,雖與聲請人主 張有所出入,惟其總額仍未逾1,200萬,是聲請人向本院聲 請更生,尚無不合。
 ㈢聲請人陳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間(110年10月至112年11月), 任職於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品公司),110 年10月至111年9月平均薪資約4萬元,111年10月迄今平均薪 資約3萬7,000元,總計聲請更生前2年之所得為92萬4,000元 [計算式:(40,000+37,000)×12=924,000],固據其提出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暨明細等件為證(調解卷第51至59、 67至167頁、更生卷第159至26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 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聲請人於110年所得為43萬2,1 32元、111年所得為48萬1,351元(更生卷第65至68頁)。惟經 本院函請矽品公司提供聲請人任職期間全部收入資料,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總薪資收入如附表二所示應為103萬9, 734元,有該公司函覆之獎金、薪資明細資料在卷可查(更 生卷第141、143頁)。又聲請人並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津貼 或社會救助補助,有苗栗縣○○市○○000○00○00○○○鎮○○○00000 00000號函、苗栗縣政府112年12月6日府社救字第112027224 3號函在卷可稽(更生卷第119頁),是本院爰以平均每月收入 4萬3,322元(計算式:1,039,734÷24=43,322.25,元以下四 捨五入,下同),作為核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基礎。 ㈣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 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 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 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另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



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亦有明定。查聲 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萬6,599元(調解卷第2 5頁),經核尚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6元,自可憑採。  ㈤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須給付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為6,000元(調 解卷第25頁),經查聲請人3名未成年子女張○萱、張○慈張○甯現年分別15歲、13歲、11歲(調解卷第63頁),本院 衡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2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7,076元,則聲請人每月負擔3名子女之扶養費各為8,538 元【計算式:(17,076÷扶養人數2人=8,538】。而聲請人僅 主張每月扶養費為各6,000元,堪認聲請人扶養費支出數額 尚屬合理,應可採信。基上,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 費用應合計為1萬8,000元(計算式:6,000×3=18,000元)。 ㈥依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4萬3,322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共3萬4,599元後,每月僅餘8,723元 可供清償債務之用。另觀諸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本院查得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示(調解卷第55頁、更生卷第65至68頁),聲請人名 下僅有A車,惟A車業經裕融公司行使動產抵押權取償,現已 非聲請人所有,業如前述。聲請人名下另有車號000-000普 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B車),惟B車已設定動產擔保予債權 人合迪公司,合迪公司陳報B車已無殘值(見更生卷第147頁 ),本院審酌B車為99年12月出廠,迄今已使用將近14年, 合迪公司陳報B車無殘值,應屬可採。另依各金融機構函覆 之聲請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更生卷第285至289、295、 299、323、329至331、337、至340、345至404頁),聲請人 名下帳戶存款餘額甚低。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金額合計為184萬8,904元,如聲請人依其客觀清償能力 ,每月清償8,723元,需約18年始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 式:184萬8,904÷8,723元÷12個月=17.66年),是以聲請人有 限之財產,縱使剔除附表一編號4、5有擔保債務及債權人未 陳報之債務,債務人以其每月剩餘全數用於清償除附表編號 4、5以外之債務,亦有困難。
四、本院綜合上情,認聲請人客觀上既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且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 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更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開始更 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新臺幣)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萬9,583元 126元 更生卷第129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萬3,591元 700元 更生卷第133頁 3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3萬4,904元 0元 更生卷第415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3萬9,600元 0元 更生卷第147頁 (原擔保品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2010年出廠,經債權人評估無殘值) 5 僑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金額 合計(新臺幣) 218萬7,678元 826元 218萬8,504元
附表二:更生前2年平均收入
年月 薪資 獎金 總額 110-10 35,454元 7,395元 42,849元 110-11 38,418元 3,416元 41,834元 110-12 35,307元 7,395元 42,702元 111-01 37,270元 38,326元 75,596元 111-02 37,514元   37,514元 111-03 36,841元 6,767元 43,608元 111-04 36,646元   36,646元 111-05 39,472元 7,421元 46,893元 111-06 36,156元 17,882元 54,038元 111-07 36,610元   36,610元 111-08 31,910元 9,710元 41,620元 111-09 30,361元 7,937元 38,298元 111-10 32,708元   32,708元 111-11 37,808元 9,255元 47,063元 111-12 34,535元   34,535元 112-01 34,475元 43,927元 78,402元 112-02 35,537元   35,537元 112-03 34,923元 1,105元 36,028元 112-04 35,959元   35,959元 112-05 40,193元 1,025元 41,218元 112-06 43,449元 7,761元 51,210元 112-07 35,264元   35,264元 112-08 25,197元 8,803元 34,000元 112-09 31,565元 8,037元 39,602元     合計 1,039,734元     月平均 43,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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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