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3號
MLDM,113,訴,63,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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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聰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銘聰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嗣因被告另具狀表示其欲改口否認犯行,則為保障 被告之權益,本院認本案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 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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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