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聰
選任辯護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3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銘聰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9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嗣因被告另具狀表示其欲改口否認犯行,則為保障 被告之權益,本院認本案尚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 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