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7號
HLDV,113,司拍,7,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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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天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智育(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 ,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之意 旨及其原因、事實等,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固提出戶籍謄本、借據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授 信約定書、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惟相 對人鄭智育已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7日死亡,且其繼承 人鄭虞懷等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並經准 予備查在案,是經本院於113年3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 書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依所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拋棄繼承查詢函所示,被繼承人鄭智育直系血親卑親屬鄭 虞懷、鄭翔齡鄭詠文均已拋棄繼承權,對被繼承人之財產 無繼承之權利。則以該三人為拍賣抵押物相對人有何法律上 之依據?二、陳蓮芳僅為鄭詠文之法定代理人,對被繼承人 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上依據?三、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為繼承,應補正並提出經法院選任被繼 承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影本並以該繼承管理人為拍賣抵押物 相對人之聲請狀。四、如未補正應受駁回之裁定。」,此通 知書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致本院無從確認本件聲請之正確相對 人為何,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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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