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71號
HLDV,113,司促,1371,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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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朱留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113年3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
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地址「花蓮縣○○鄉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花蓮縣○○鄉○○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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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