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送達代收人 鐘婉菁
被 告 甲○○
乙○○
戊○○‧○○
丙○○
受 告知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即原 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關於「上水源段」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下水源段」)。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519.67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2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3,031.02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3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726.7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4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960.6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5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2,300.29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6 土地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住民保留地) 170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7 房屋 花蓮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0號) 總面積139.78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1分之1 8 存款 郵局(新臺幣1元) -- 公同共有1分之1 9 股利 保證責任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59股) -- 公同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