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再審被告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
月4日所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再審原告甲○○前請求本院分割被繼承人丑○○ 之遺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 號判決分割(下稱原確定判決),並於110年7月27日確定。 惟再審原告無暇辦理登記,直至112年9月中旬多方詢問後始 知原確定判決之分割方法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之 規定而無法持以辦理登記,斯時方知悉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屬知悉再審理由在後,提起再審仍遵守不變期間 ,爰訴請廢棄原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不 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 第2項、第502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上 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 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 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 至於當事人本人對於法規之瞭解程度如何,當不能影響同法 第500條第1項、第2項關於30日不變期間之起算(最高法院7 1年台再字第21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原告前於110年6月21日已收受原確定判決正本, 嗣原確定判決業於同年7月27日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原確定判決卷宗所附送達證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核閱無訛( 見本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卷三第97頁、第115頁)。依 上開判決意旨,當認於原確定判決正本送達時,再審原告即 可知悉原確定判決理由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而與其何時 理解無法辦理登記之原因乙節無涉。從而,本件再審之訴不 變期間,仍應自110年7月27日原確定判決確定時起算,然再 審原告遲至112年10月3日方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本院收文 章可佐(見本院卷第35頁),已逾越30日之不變期間無訛,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件再審之訴顯不合法,而應以裁定駁 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