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黃瑞昌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
被 告 李佳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李佳華因本院113年度易緝字第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 黃瑞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