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杜淑慧
被 告 鄭石琳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
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鐵皮房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占
用面積為100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式:100㎡×公告現值480元/㎡=4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