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藏天下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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