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3年度,13號
TTDV,113,救,13,20240422,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加欣
相 對 人 快樂畜產行許德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生活困 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之人證物證 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109至111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及所得稅納稅證明書、花蓮慈濟醫院復健科工作能力鑑定 報告、台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以為釋明。另依聲請人 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 ,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