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20號
TTDV,113,司促,1420,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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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巧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施佳恩

潘清山



陳尊賢即陳小秋即陳金生之繼承人


陳金生之繼承人


陳冠燁陳金生之繼承人


陳念庭陳金生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施佳恩

一、債務人陳尊賢陳金生陳冠燁陳念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金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施佳恩潘清山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陳尊賢陳金生陳冠燁、陳
念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施佳恩
潘清山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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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