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祐廷即吳志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7日止累計17,870元正未給付,其
中17,018元為消費款;85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7,018元 113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