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70號
TTDV,113,司促,117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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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倢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5350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3,57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Y05350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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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