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6號
TTDV,113,勞補,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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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馬智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胡重光
魏濬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重光魏濬文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聲
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9,866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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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