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重附民字,111年度,2號
TTDM,111,原交重附民,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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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潘兆幸
潘可潔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佩華
張月枝
被 告 陳敏逸
鍾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王漢宇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灣鐵路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1年度原交訴字第4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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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