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藍彥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 字第301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8日屆滿(原應於同 年月4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清明節,並接連彈性放假與週 末,故順延至同年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曾輝榮 京城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112年1月15日 91,600元 0000000 002 黃怡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台南分行 112年1月15日 85,250元 EP0000000 003 黃怡親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台南分行 112年1月15日 16,000元 E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