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純秀
馬明豪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
即林澄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3月27日合法送達,原告迄 今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