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30號
TNDV,113,訴,73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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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亞興
李貽琇
李萬發
李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
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
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
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代位李亞興請求分割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
春娥之遺產,依上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李
亞興就繼承李春娥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5,499元(計算式: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定遺產總額2,981,996元×應繼分1/4=745,49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650元,尚應繳納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李春娥之遺產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701,700 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臺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 95,000 3 仁德二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985,296 4 郵局定存(號碼:00000000) 200,000 系爭遺產價額合計: 2,981,996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李亞興【應繼分1/4】繼承被繼承人李春娥遺產可獲得利益): 745,499元(計算式:2,981,996元×1/4=745,49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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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