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95號
TNDV,113,訴,595,202404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5號

原 告 陳柏齡

被 告 台南市110
陳桂宏
陳海
中正派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50 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