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岡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鎧卓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鎧卓公司
)於民國110年8月12日邀同被告陳岡田(更名前為陳鎧畯)
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
,約定在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
來,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
月12日起至115年8月12日止,利息自110年8月12日起至視同
到期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週年利率0.575%計算;自視同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
放款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計算。如未依約履行,本金
自約定攤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之10%,逾期超逾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詎鎧卓公司嗣僅繳付本息至112年8月12日及113年1月12日止
,即未再依約履行,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
約定,期限利益喪失,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
59萬1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又陳岡田為上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鎧卓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 證、催告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明細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23至59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訖日 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逾6個月者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2萬5776元 2.17% 113年1月12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止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6.68%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56萬5275元 2.17% 112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月30日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217%計算 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6%計算 6.68% 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月31日起至113年3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0.668%計算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