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請人 陳沐欣即陳沐辛
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聲請人前雖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惟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調解不成立後,迄至113年2月2 6日始向本院聲請更生,已逾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規定不 另徵收聲請費之20日期間,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裁判 費,茲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期間為「110、111年間」 ,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聲請前兩年即111年2月起至11 3年1月之工作收入情形,並詳實填載收入種類、來源、期 間及數額,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 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 薪資多少?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 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 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 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 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積欠「詹世駿、郭仙棟、和潤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 限公司」之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 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