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46號
TNDV,113,消債更,46,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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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聲請人 潘崇溢即潘育書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正本」。
(二)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 、主債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藍色圓形圖案 者)「正本」。
(三)聲請人稱述自112年2月迄今打零工等語,請詳加說明工作 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 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 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袋、收入切結書)。 (四)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 其他相關文件影本。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 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 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所積欠「私人借貸」(裕融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 公司)目前還款狀況,並提出借貸契約、還款證明、現存 債務數額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王菲惠扶養費5,692元,且扶 養義務人為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 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自 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 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 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 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 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 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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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