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165號
TNDV,113,消債更,165,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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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債 務 人 韓佩容韓惠美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2,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韓佩容韓惠美向本院聲請更生程 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3,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 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2,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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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