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6072號
TNDV,113,司執,46072,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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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072號
債 權 人 陳民峰
債 務 人 翁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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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債務人對第三人丞昆工程行之薪資債權強 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丞昆工程行所在地於高 雄市三民區,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此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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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