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5838號
TNDV,113,司執,45838,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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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83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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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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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郁芳簡妏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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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