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1837號
TNDV,113,司執,4183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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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8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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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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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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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 合作社之存款債權及相對人所有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 號及慶豐段1787-1、1788-1地號土地,該第三人公司及土地 均係設址及坐落於花蓮縣,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 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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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