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865號
TNDV,113,司執,38865,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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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86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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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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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阿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 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 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 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阿金為強制執行,係請求本院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存款資料,又相對人 目前於高雄中洲郵局有存款資料,其第三人登記地址為高雄 市旗津區,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揆諸上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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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