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8802號
TNDV,113,司執,38802,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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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8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宸鈺林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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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同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新北市 ○○區○○路○段000號,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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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