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5572號
TNDV,113,司執,35572,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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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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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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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吳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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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 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民事裁 定,自113年1月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 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 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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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