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7150號
TNDV,113,司執,27150,2024040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150號
債 權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佳貞即李瑞菁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1/1頁


參考資料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