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2285號
TPAA,94,裁,2285,20051031,1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285號
聲 請 人 登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原為嘉義市稅捐
稽徵處承辦)因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本院94年
度裁字第001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 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 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 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 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 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9年度 判字第364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亦經 本院以90年度判字第219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復對之提起再 審之訴,再經本院92年度裁字第1265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聲請人仍不服,復聲請再審,仍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107號 裁定(以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再審。茲聲請人又對之聲請 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本件嘉義市稅捐稽徵處對 檢舉之資料照單全收,惟實際聲請人與上勝貿易股份有限公 司及尚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交易有進貨事實,其以支票 支付,上勝公司及尚新公司亦簽發發票,並領取支票而在支 票背面蓋章,並無漏稅之情形,乃聲請由相對人調閱相關資 料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具體主張其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之 依據,且上開事由聲請人業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 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前揭事實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揆 諸首揭規定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1/1頁


參考資料
登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