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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279號
TNDV,113,司促,7279,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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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楊淨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279號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新臺幣) 001 13,797元 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1,700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335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552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5 506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6 345元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7 2,568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8 725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9 832元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0 624元 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1 1,148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2 1,798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3 972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4 364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5 84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6 384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7 848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8 2,169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19 1,912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0 1,298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1 1,052元 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22 3,312元 自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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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