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林瑞成律師即黃志銘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志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