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4年度,2229號
TPAA,94,裁,2229,200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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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229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
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1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 ,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市稅處於審酌本件時,曾就被上訴人訴 稱欽國公司所開立支票支付貨款之帳號即臺北市第七信用合 作社螢橋分社(現改制為安泰商業銀行汀州簡易型分行)支 票存款68629-3帳號及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00-00000-0帳 號查核結果,該帳戶並非欽國公司所有,且該支票存款戶於 系爭違章期間亦非欽國公司之股東。次查被上訴人銷售建材 等貨物運送地為臺北市○○區○○路1段138號建築工地,該 建物之起造人為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足證被上訴人當知其 實際交易對象應為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故被上訴人並非無 過失之可責性。是被上訴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該公 司,而開立與欽國公司,應按其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總額 處5%罰鍰。原審判決漏未審酌被上訴人此部份之過失責任, 自有理由不備之處。從而,有關被上訴人其未依規定取得憑 證之事實明確,上訴人追補營業稅額及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規定處罰鍰,依法並無違誤云云。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 ,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 ,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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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