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113年度,1號
TNDV,113,全聲,1,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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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邱瑞亭
相 對 人 邱大原即邱三鼎即邱瑞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0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對相對人所有臺南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 前聲請就前揭土地禁止相對人為移轉、設定抵押、出租及其 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1年度全 字第10號裁定准許。因聲請人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迭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後,聲請人雖 提起上訴第三審,惟嗣後已於113年3月5日具狀撤回第三審 之上訴而確定,故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假處分 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假扣押之規定,於 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0號民事假 處分裁定事件之債權人,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請求撤銷上開 假處分裁定,應屬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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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