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83號
TNDV,112,家繼訴,83,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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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董慧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14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董峻維
董孆霙
董奕維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素珠
被 告 董帟品
魏明珠

董騰尹
董保謙
董保沂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董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董永昌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董帟品、魏明珠董騰尹、董保沂、董惠卿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董永昌之全體繼承人, 且就被繼承人董永昌死亡後所留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然礙於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及臺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共有人眾多, 意見不一,且被告董保沂又早已移居國外無法聯繫,以至於 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為免前開遺產所有權因呈 公同共有狀態而影響其經濟價值之發揮,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1151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請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共有物分割,並依各自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素珠、董峻維、董孆霙、董奕維、董保謙陳述略以 :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
(二)被告董帟品、魏明珠董騰尹董惠卿、董保沂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董永昌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且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董永昌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 附表二所示,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 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有除戶謄本、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遺產稅繳 清證明書等影本為證外,且為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此部 分事實可認為真。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被繼承人董永昌之遺產,自 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 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 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 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 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 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 本件遺產之性質及到場之繼承人所陳述之意見,認以如附 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關 於分割遺產所生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 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在此指明。
丙、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董永昌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 產 明 細 分 配 方 法 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董慧娟 4分之1 董峻維 40分之3 劉素珠 40分之3 董孆霙 40分之3 董奕維 40分之3 董帟品 60分之1 魏明珠 60分之1 董騰尹 60分之1 董保謙 20分之1 董保沂 20分之6 董惠卿 2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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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