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63號
TNDV,112,勞訴,63,20240422,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周師傑



被上訴人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提 起上訴,如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 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9日具狀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狀亦僅表明特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上訴等語,並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顯然不合程式,經本院 於同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及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上訴人 於同年3月4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顯不合法,依 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1/1頁


參考資料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