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128號
TNDV,112,勞訴,128,2024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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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沈心蘭
被 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33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3,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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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