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10年度,1號
TNDV,110,醫,1,2024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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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侯坤奇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宏榮
被 告 楊俊杰
張世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醫偵字第32號被告涉 嫌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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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